(一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》第十三條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、勘察單位、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,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、專業技術人員、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業績等資質條件,劃分為不同的資質等級,經資質審查合格,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,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。 (二)《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》(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22號、第32號)第十條 下列建筑業企業資質,由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許可: 1、施工總承包資質序列資質 2、專業承包資質序列資質 3、勞務承包資質 (申報專業參照資質申報序列標準) |